关于死刑的评价
发布时间:2018年5月16日
来源: 奉贤刑事律师 http://www.fxxsls.com/
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,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。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,故被称为生命刑;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、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,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,故被称为极刑。
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,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200多年。我国现在还不可能废除死刑,换言之,保留死刑既是人们的共识,也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。因为在现阶段,极其严重的Σ害国家安全、Σ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还大量发生,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、屡教不改,只有保留死刑,才有利于与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作斗争,才能保卫国家安全、维护社会安定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;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根据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,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需要。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,但离开中国国情?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,并不可取。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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